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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新车现旧痕 奔驰车主获赔9万元

发布日期:2015-03-11  来源:人民网  作者:张淑玲  浏览次数:414
             2012年10月30日,刘先生与一4S店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以40万元买一辆奔驰汽车。次日,刘先生驾该车前往车管所验车,《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中显示为:“号牌/车辆外观形状”为“√”,查验结论为“合格”。当日,因刘先生贷款手续未办理完毕,又将车开回4S店存放。同年11月12日,4S店向刘先生交付车辆,同时交付《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及《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述单据显示,该车在2012年9月3日经汽车公司检验合格,允许出厂。

 

       2012年11月22日,刘先生发现该车左侧后门有重新喷漆及其他修补痕迹。经交涉,4S店曾承诺为刘先生更换车门并给予一定赔偿,但之后,刘先生又发现该车右前叶板喷漆有磨砂感、前机盖右上沿有补漆痕迹等问题。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4S店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该店应向刘先生提供合同约定的合格车辆。对于刘先生主张4S店存在欺诈的问题,根据《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显示,涉案车辆在新车查验时,刘先生并未在车辆交接时向4S店提出,刘先生所称车辆质量问题不足以确定是在该4S店销售时存在,故对其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车辆受损问题,因验车后,该车先由4S店保管一段时间后再由刘先生提走,而刘先生是在车辆交付后几日才发现受损问题,因此,对于车辆受损的时间点,有可能发生在4S店保管期间,也有可能发生在刘先生提车之后。而刘先生提车当时,并未当场提出车辆损坏问题,刘先生主张车辆受损是该4S店造成,应负举证责任。


      认定验车后车受损


      然而,虽然刘先生未提交充足证据,但是根据4S店曾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刘先生承诺给予现金及维修券等赔偿,而且该店在承诺赔偿时并未提出车辆受损是在实际交付于刘先生后形成,故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车辆受损于实际交付日后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涉案车辆受损于验车后在该店保管期间。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车辆受损于4S店保管期间,故应由该店承担车辆受损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刘先生在因车辆受损而与该4S店交涉及诉讼期间,涉案车辆基本处于停驶状况,必然给刘先生带来一系列其他损失等情形。最后,法院判令该4S店赔偿刘先生9万元。

(编辑: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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